少奇归来:决议背后的真相

发布日期:2025-10-28 18:49    点击次数:56

刘少奇同志,出生于一八九八年,系湖南省宁乡县人氏。早在1920年,他便加入了我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翌年又光荣地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成员。在党内,刘少奇同志历任要职,具有重要领导地位。在文化大革命之前,他曾任党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之职。

在文化大革命的前夜与初期,鉴于当时对党内及国家形势的错误判断,认定党内存在着一条与中央路线背道而驰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并存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指挥中心。将刘少奇同志视为党内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的核心人物,以及全国最突出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偏离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错误地采取了方针与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对刘少奇同志进行了公开的、错误的批判与斗争,最终撤销了他在党中央副主席的职务,实际上也剥夺了他国家主席的职位。

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等辈,为达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阴谋目的,不仅对刘少奇同志的错误认识和错误处理的产生推波助澜,加剧了恶劣影响,更借此错误,滥用权力,蓄意对刘少奇同志进行政治陷害和人身迫害。他们还将众多党政军领导干部诬指为“刘少奇的代理人”,尽数打压。

1966年12月18日,专案组正式成立,并在江青、康生、谢富治等人的直接操控与指挥下展开工作。一方面,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恶劣手段,如编造谎言、断章取义、逼迫供词等,拼凑出虚构的、牵强附会的材料,伪造证据,并向中央提交。

此外,还压制了知情者的真实证词,以及被迫提供虚假证词者屡次修正的材料。至1968年9月,据此形成了一份名为《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的文件。

本《报告》及所附《罪证》,系在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召开之际,面对党中央工作和党内生活极端不寻常的状态下审议通过的。

在八届十二中全会的公报中,亦正式宣布了中央作出的决定,即“永远开除刘少奇党籍,同时撤销其党内外的所有职务,并持续追查刘少奇及其同伙背叛党、背叛国家的罪行”。

十一月下旬,上述公报、审查报告及其附件,通过中发〔68〕152号及〔68〕155号文件正式分发至全党,并口头传达至民众。这一举措导致了全国范围内最为严重的冤假错案。

刘少奇同志自1966年冬日便遭受隔离与批斗之苦。在这段漫长而艰难的隔离与批斗期间,他彻底失去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

1969年10月,身患重病之际,被强制从北京押解至开封接受“监护”。同年11月12日,遭受迫害,含冤离世。

自“四人帮”被粉碎以来,党内外众多人士纷纷向中央提议,对刘少奇同志的案件予以重新审查。在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圆满解决了历史上遗留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并澄清了一些重要领导人的功过是非后,中央于1979年2月作出决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中央组织部共同负责对刘少奇同志一案进行复查。

(一)所谓1925年在长沙发生的“被捕与叛变”事件

审查报告指出,刘少奇同志于1925年11月,以“养病”为名,秘密从上海逃至长沙,并于同年12月被长沙戒严司令部拘捕。湖南军阀赵恒惕亲自下令“就地正法”,迫使其不得不屈服于所谓的“生存条件”,最终向敌人屈服,背离了革命事业。此后,刘少奇同志在赵恒惕的指使下,携带赵恒惕所赐的《四书》,离开了湖南,前往广州。他怀揣着不可告人的企图,再次混入党内。

经核实,刘少奇同志于1925年冬季在长沙遭遇了逮捕,然而,关于其“私自从上海潜逃至长沙”及投敌叛变的说法,实属子虚乌有。

首先,刘少奇同志确实因病情严重,从上海返回湖南修养。

当时,《上海总工会三日刊》、广东《工人之路》等革命媒体,以及长沙的《大公报》均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而上海英租界工部局的《警务日报》情报中也提及:“刘华(上海总工会副委员长)表示:刘少奇……在罢工斗争中表现极为活跃,目前病情严重,已携家眷返回湖南。”

所谓的“借口养病”、“私自潜逃”之谈,最初源自原专案组对报刊材料的曲解与主观臆断,进而加以推断并强行施加;继而又仅凭康生在1968年9月17日致江青的亲笔信中的一段言论(其诬陷声称“此事他完全可以证明”),便轻率地予以确认。

这非但缺乏任何佐证,更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得知刘少奇同志在长沙被捕后,紧急致电赵恒惕要求“查明并释放”的明确记录,这充分表明“潜逃”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

其次,刘少奇同志在长沙遭拘捕之后,历经多方的努力营救,终于得以获释,随后便从湖南迁移至广州继续工作。

经调查得知,刘少奇同志被捕的消息一经传出,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上海办事处以及全国各地的工会组织,还有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等,纷纷发表通电,严厉谴责赵恒惕,并强烈要求予以释放。同时,湖南学生联合会联合各团体共同发出呼吁,敦促尽快保释刘少奇同志。

与此同时,刘的亲朋好友、同乡们纷纷寻求湖南上层人士洪赓飏(长沙禁烟局局长,刘少奇同志的挚友,叶开鑫的亲家女婿)、叶开鑫、贺耀祖(均为赵恒惕麾下的师长)以及欧阳振声(湖南省议会议长)等人的帮助,他们均以同乡的身份展开营救工作。

面对来自各界的压力,以及上层人士的疏通和联名担保,赵恒惕于1926年1月16日无奈之下,只得释放了刘少奇同志,并最终将其驱逐出境。

自那之后,刘少奇同志于二月十九日抵达广州,并受到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热烈欢迎。

这段往事,当时《工人之路》和《中国学生》等革命刊物均有详细报道,且袁素女士(洪赓飏同志的夫人)、李治安女士(刘少奇同志前妻何宝珍烈士的同学)等亦出具了确凿的证词。

第三,刘少奇同志在遭捕期间,始终未曾流露任何投敌变节的言论或行为。

原审查报告将“投降”与“背叛”的判定,基于恶霸罪犯杨剑雄——彼时担任湖南省长署会计——于1952年所提供的笔供作为唯一依据。

“务必迅速离湘,切莫在此生事。命庶务股购置一册《四书五经》送与他,潜心研读……”,随后下达了“交保开释”的指令。

此段陈述仅能证实刘少奇同志是在获得保释后被迫离境。原专案组引用此事实,将其作为他接受“生存条件”以及“投降”与“背叛”之依据,实属荒谬之举。

在当时的封建军阀统治时期,赵恒惕等旧军阀赠送《四书》之举,实属寻常。

此事之荒谬,即便是当时的新闻报道亦将其誉为“最滑稽”的案例。

原审查报告未充分考虑历史环境,罔顾历史真相,竟由赵恒惕赠送《四书》一事,曲解为刘少奇同志“遵照赵恒惕之意……重返党内”的行为,这纯粹是无中生有与恶意诽谤。

第四,在原审查报告中,提及赵恒惕于1925年6月颁布了“四斩”反革命布告,以及同年10月对安源工人俱乐部副主任黄静源同志的残酷杀害。据此推断,刘少奇同志在被捕后,若拒绝屈服,极有可能遭受杀害。

经查,“四斩”布告乃赵恒惕戒严司令部鉴于六月初期,长沙市流传外国人有杀我国工人之事,导致民众激愤,引发“一夜之乱”,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而紧急发布的。黄静源同志于1925年10月16日在江西省安源煤矿遭到赣西镇守使李鸿程的杀害;事后,工人群众将遗体护送至长沙,举行了葬礼示威和追悼大会。

这些事件与刘少奇同志后来被捕及获释的历史并无关联。那种认为不屈服于压力就必遭杀害的观点,实无依据可循。

所谓赵恒惕曾亲自批示对刘少奇同志执行“斩决”,这一说法仅源自黎泽泰(时任湖南省长署文牍)于1967年8月23日在极端压力之下所撰写的材料。然而,据其所述,该信息系由杨剑雄转述,并非亲眼所见。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杨剑雄的供词中,并未提及赵恒惕亲自批示执行“斩决”一事,因此这一说法实不足信。

第五,原审查报告中提及,在杨剑雄1953年遭受处决前夕,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曾向刘少奇同志请示。据此,报告断言刘少奇同志“对于意图揭露其叛变罪行之杨剑雄”采取了“杀人灭口”的措施。

这完全歪曲事实。

杨剑雄,一恶霸地主,往昔罪行累累,民怨沸腾。解放之际,因惧罪而潜逃他乡。1952年,终被逮捕归案。宁乡县人民政府在刘少奇同志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其罪恶行径,于1953年1月18日依法判处杨犯死刑,并于次日即1月24日获得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核准。

在审讯过程中,杨犯透露他曾参与1924年刘少奇同志被捕后的营救行动。鉴于此事的敏感性,宁乡县公安局在执行前(即一月二十六日)特地致信刘少奇同志,以便核实情况,并要求对方在十日内给予电报回复。

刘少奇同志在1月29日的复电中指出,杨剑雄所谓“1924年在长沙营救我脱离牢狱”的说法,实属虚构。事实上,我于1925年在长沙被捕,多亏众多人士的营救,我才得以重获自由,而这与杨剑雄并无瓜葛。杨剑雄的罪行,理应依照你们的判决进行处置。

该回应意见纯属常规,并未对杨某的判决结果构成任何干预。

整个事件中,宁乡县对恶霸杨剑雄执行死刑的决定,刘少奇同志事先毫不知情。若此判决系刘少奇同志所授,那么宁乡县又何必在判决后特意发函咨询呢?!

原专案组将此事定性为刘少奇同志蓄意“杀人灭口”,实乃无端强加罪名。

更何况,已有充分的证据材料证实,刘少奇同志并未投敌叛变,自然也就无从谈起他因恐惧罪行暴露而采取“杀人灭口”的行径。

(二)所谓1927年在武汉及庐山发生的“内奸活动”事件

原审查报告判定,刘少奇同志于1927年大革命的关键时期,占据湖北省总工会秘书长的要职,却背叛职责,充当内奸,对工人运动造成破坏。所列“罪状”包括:

1.自“四·三”惨案爆发以来,沦为日本侵略者的走狗。

二、与汪精卫、陈公博相勾结,被任命为“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向敌方献计,意图调离武汉工会的中坚力量,并解散工人纠察队。

3. 为了掩饰其“内奸”身份,竟然上演了一出假意逮捕的“苦肉计”。

4. 在武汉“七·一五”事变爆发前夕,受汪精卫的指使,其潜行至庐山,继续从事背叛祖国的勾当。

经复核,所涉指控均与事实相悖,要么系诬告,要么为捏造,均无法成立。

“四·三”惨案。

经调查,自汉口日本水兵制造血腥杀人事件以来,刘少奇同志肩负工会使命,出席了多场紧急的人民团体会议,并积极参与工会联席会议的主持工作,在组织和领导群众进行反日斗争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一事实,在1927年4月5日的《汉口民国日报》中已有详细报道。

在历次工会联席会议的决议以及全省总工会的公告中,均呼吁民众“严守革命纪律”、“切莫滋事生非”、“勿砸日本人的门窗”、“切勿伤害日本人”等。经详查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及1927年4月5日《汪精卫、陈独秀联合宣言》等历史文献,这些指令系依据当时党中央的指导方针和斗争策略所制定,并非刘少奇同志个人所作出之决定。

原审查报告无视事实,任意曲解,将那些当年公开发表的文告词句随意拼凑,妄加刘少奇同志“为日寇充当走狗”的罪名,显然是故意扭曲历史真相。

其次,关于其被指控为“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进而扮演特务角色,向国民党提供“工运情报”,以及向陈公博献计献策的争议。

此条信息源自丁觉群1968年10月6日的“书面交代”,当时他身为共产党员,担任国民党汉口特别市党部执行委员及工人部长。1928年被捕后脱离党组织,后加入复兴社。遗憾的是,丁觉群已于1978年初不幸病逝,除该交代外,再无其他证据可查。

经核对原专案组对丁觉群的审讯档案,我们发现,在1967年9月25日,丁觉群在“监护”期间提交了一份笔供,并随附信件公开声明:“为彻底批判刘少奇,我撰写此文件时突破了事实的界限。”

同年十月十八日至十二月二十七日期间,丁四次更正了供述并提出了申诉。在十一月十三日的申诉中,他特别指出:

“首长已向我透露了真相,我因反戈一击而立下功勋,不仅免于追究过往的罪责,否则我将面临群众的批判,公安机关的审判,退休金将被剥夺,甚至可能缩短我余生的宝贵时光,留下千古骂名。聆听训示后,我内心经历了激烈的斗争,思绪翻涌,整夜未能入眠。”

1968年10月6日的“书面交代”,正是在此基础上,依据原专案组的指示所伪造的。

再次发现了丁于1972年获释归家后的日记,内中记录道:

“我仅强调,在党内我遵循刘的领导,却并未提及陈独秀掌权时党中央对我的指示,以及湖北省委书记张国焘对我的亲自告诫,正是为了让刘贼无处遁形,而我则心甘情愿承担一切责任。”

丁运隆,丁的儿子,在将这本日记递交给他人之际,提及其父曾对他言道:

我深知,刘少奇同志早已身陷囹圄,而今,不过是企图搜集足以昭示其罪行、从而名正言顺将其打倒的罪证,公之于众。我绝不允许他们得逞,我绝无退路。

此证据充分表明,丁觉群的供述系在被迫之下所编造。

调查结果显示,所谓的“工人运动小组”仅为一名组长与一名组员(丁觉群)的虚构组合,实际上并不存在。既然该组织机构根本不存在,刘少奇同志被指派为小组长的说法自然也就子虚乌有。这一事实亦证实了丁觉群的所谓“书面交代”纯属编造。

第三,解决武汉工会干部问题。

经李维汉、郭述申同志及李景明(时任湖北省总工会宣传部主任)、郑超麟(时任湖北省委宣传部长)等人的证实,1927年六月初期,鉴于汪精卫领导的武汉国民政府背叛革命,宁汉合流之势日益明显,我党中央决定对武汉聚集的干部进行疏散。湖北省总工会据此精神,对公开活动的党员干部采取了相应措施:部分干部进行了隐蔽和转移,另一些则被派往贺龙、叶挺的部队,同时,也调来了若干身份尚未暴露的干部以继续坚持工作。

当时的这一应变策略,无疑是必要的,且完全正当。然而,原审查报告却将此事曲解为刘少奇同志所从事的“颠覆革命的内奸行径”,此说法实属荒诞不经。

四、工人纠察队缴械问题。

经过对1927年7月共产国际执委会发布的《关于中国革命目前形势的决定》、中共八七会议的《告全党党员书》,以及1929年12月陈独秀等人撰写的《我们的政治意见书》,以及1927年6月29日武汉国民党中央会议的记录进行深入研究,这些重要文献均揭示了:

彼时,以陈独秀为首的党中央在武汉政府汪精卫的压力下屈服,为维系国共合作关系及所谓的“军事与工业联合”,决议主动撤除工人纠察队的武装。

这一失误源于陈独秀所倡导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其核心责任应由中央领导层承担。刘少奇同志在当时并非中央的核心成员,对于任何熟悉那段党的发展历程的人来说,都清楚此类重大决策非他一人之力所能左右。

至于他作为湖北省总工会秘书长,肩负代表工会向公众阐述缴枪行为及其重要意义的任务,这完全是基于上级所做出的错误决策而执行的行为。

原审查报告将此事责任归咎于刘少奇同志,实乃不公,亦与彼时历史真相不符;进而将其夸大至“特务内奸行动”,更是明显的陷害与诬陷。

第五,关于所谓的“苦肉计”,即探讨1927年在武汉是否遭遇了拘捕的问题。

当时,在邻近的全国总工会与湖北省总工会供职的林棣之、陈仲波、曾昭美、吴良福等众多人士证实,1927年6月28日晚,部分国民党军队闯入全总和省总工会,制造骚乱,然而并未目睹或听闻工会主要领导人如向忠发、许白昊、项英、刘少奇等人被捕的情况。

2.在1927年6月29日的武汉国民党中央会议记录中,一方面揭露了纠察队解散后,军队侵占工会房产并拘捕工会成员的事件;另一方面,记录亦显示李立三、刘少奇两位先后向武汉国民党当局提交报告,请求卫戍司令部派遣兵力予以保护。

所言“抓工会的人”之事,实则并非指刘少奇同志及其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省市总工会的核心领导成员。倘若刘少奇同志当时已被捕,自是不会出现李立三、刘少奇同志向武汉国民政府汇报,寻求庇护的情形。

3.在当时的《庸报》、《申报》、《时报》、《顺天时报》等媒体的相关报道中,对于军队一度“占领总工会会址”并与工会产生争执的事件,并未提及有工会主要领导人被逮捕的情况。部分报道甚至宣称:“经过苏兆征与第八军李品仙的协商,双方意见分歧系因沟通不畅所致,现已达成一致,军队已于午后撤出”(《申报》);另有报道称:“……今晨,军队占领工会会所一事,经过双方的说明,误会已完全消除。今晚,军队已撤离,工会会址仍由纠察队负责守卫”(《庸报》)。

审查报告指出,刘少奇同志于1927年6月28日遭遇拘捕,其依据主要源于汉口法租界巡捕房于次日即六月二十九日向法国驻武汉总领事所发送的报告信。信中记载:昨晚,卫戍司令部军官带领巡逻队,在总工会办事处对包括向忠发、刘少奇、许白昊、项英在内的数名该会核心成员实施了逮捕。

依据上述多方面的证据,尤其是与部分亲历者的陈述进行比对,这份报告信的内容明显失实。加之向忠发、许白昊、项英等人在当时并未被俘获,这一点更是充分印证了该报告信内容的不真实性。

有关所谓假逮捕所采用的“苦肉计”理论,其依据仅来源于先前提及的丁觉群所编造的那份虚假的“书面交代”。(据丁所述:刘少奇为掩饰其与汪精卫、陈公博合谋背叛工人纠察队的罪行,意图更好地为汪精卫效力,于六月二十五日亲笔撰写一封密信,命丁转交陈公博,并提出了“实施一次苦肉计”的提议。在纠察队缴械的前一日,刘少奇等人均遭逮捕。次日,卫戍区司令部以小汽车秘密将刘送往武汉国民党中央党部,与汪精卫会面,商讨后续行动计划。)

众多确凿证据显示,刘少奇同志并未遭捕。既然未曾被捕,何谈所谓的“苦肉计”?审查报告中引用的这种在严刑逼供下捏造的言辞,用以定罪,显然缺乏可信度。

第六,关于所谓受汪精卫之命,“潜藏庐山”,并持续从事背叛行径的说法,原审查报告依然仅依据丁觉群所编造的“书面交代”,并未提供任何其他佐证材料。

聂荣臻同志及罗章龙等人的证词显示,党中央确实知晓刘少奇同志曾赴庐山休养。在1927年南昌起义前夕,聂荣臻同志遵照周恩来同志的指示,曾两次前往庐山,亲自向刘少奇同志传达了即将发动的武装起义计划。由此可见,丁觉群所述“避居庐山”的说法实属无稽之谈。

(三)所谓1929年在沈阳发生的“被捕叛变”事件

审查报告指出,刘少奇同志于1929年8月22日在沈阳奉天纱厂不幸被捕。在被捕后,他被迫承认担任满洲省委书记的身份,并出卖了省委的领导成员及其所属党组织。此外,他还向当权者“竭诚献策”,因此得到了张学良的赏识,得以获释。然而,正是由于他提供的情报,党组织遭受了严重的破坏,众多共产党员被捕或遇害。报告还提及,他遵照敌人的指示,利用中东路事件,与反苏反共活动相呼应。

经重新核实,这些所谓的“罪名”实则纯属虚构,毫无根据。

首先,原专案组对刘少奇同志在沈阳“被捕叛变”的认定,主要依据了孟用潜(时任满洲省委组织部长,与刘少奇同志同期被捕)以及刘多荃(时任张学良卫队上校团长)所提供的交代材料。

经查实,孟用潜同志在刘少奇同志的问题得以定性之前,便勇敢地提出对原判进行推翻之议(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他累计撰写了二十份申诉书,但这些申诉均遭原专案组扣押,并被隐瞒未予上报),从而纠正了在遭受逼供时被迫编造的虚假供词。

刘多荃所提供的材料纯属虚构。经仔细核查原专案组的案卷记录,发现刘多荃声称“破获共产党案子”的细节,包括被捕人数、被捕地点、关押期限,以及释放的方式和过程等方面,与刘少奇同志被捕的案情毫无相似之处。

刘多荃亦于1979年5月与11月提交了更正声明,明确表示他未曾听闻张学良与被捕者之间“达成政治交易”之事。他指出,1968年1月关于“奉天纺纱厂逮捕共产党人案”的交代,以及同年8月前的“中东路事件”相关材料,均为专案组在他被监护于学习班期间,在被迫之下所撰写的数十万字材料中摘录并要求他抄写的。此外,他还揭露了专案人员对他进行指供、诱供,并捏造虚假证据的整个过程。

原审查报告中,将刘多荃被迫捏造的证词,作为刘少奇同志“背叛”的证据,实属毫无根据。

其次,在旧版《罪证》中,另外六个所谓的“知情者”也提供了笔录证词,但这些证词均显得模糊不清。其中一份证词仅以“听说”为依据,而其余五份证词,仅仅描述被捕者的肤色为黑、白、黄,身高为中等、高或矮小,以及体型为胖、瘦。

在这群“知情人”中,关辅金(曾任奉天纱厂副技师)、徐廉奎(原任奉天纱厂庶务主任)、关庆云(原奉天省警察局行政科代理科长)三位不幸已故;而幸存者丁基实(亦称丁君羊,曾接任满洲有委组织部长,后脱离党籍)、刘青第(原奉天省高等法院检察处代理主任书记官)以及陈元祯(原奉天警察局商埠地三分局差遣班长)三位,均坚决否认在遭受逼供时曾签署过虚假证词。

他仅能回想起1929年奉天纱厂因一场风波而拘捕了数人,至于后续的发展,他却一无所知,“此后种种,便不再听闻”。然而,到了1968年的一月和二月,沈阳军区的一名人士将他召唤,就那件事进行了盘问,并威胁道:“若你再不坦白,就将你移交至公安局”。“在那短短的七八天里,我日以继夜地被盘问,连睡眠都无法保证,……其间的折磨,我实在难以承受”。

不久,换来了另一位人物,他对我言道:“既然如此,你就承认了吧。刘少奇已经垮台,这对你来说是个机会,你立下了功劳”。“那份发表于1968年的材料,是他们代笔撰写的。我并不识多少字,也不会写字,他们未曾让我亲自阅读,只是念给我听,随后便让我签署并按上手印,随即便将我释放”。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在1968年11月4日(注:即在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的前夕),……他们把我带到了吉林军区实行监护”,最初,“我听说‘九大’结束后便可以回家”,但直至“1972年2月”我才得以被释放。

在江青、康生、谢富治等人的直接掌控与指挥下,专案人员实施逼供信和造假行为的情况,从中可窥见一斑。

第三,不仅那些虚构的证词已被一一驳斥,更为关键的是,众多确凿的证据表明,刘少奇同志在1929年被捕时,并未有任何叛变之举。

经调查确认,刘少奇同志在奉天纱厂发生的工潮中,与孟用潜同志一同前往该厂与工人进行交流。由于厂内一名叛徒向厂方泄露了罢工的筹备情况,导致地下党支部书记不幸被捕,刘、孟二人在纱厂门前亦因被卫队怀疑而遭逮捕。

关于上述被捕人员的具体情况及其原因,满洲省委已于1929年8月31日向中央进行了详细汇报,相关档案均有记录可查。

廖如愿(时任满洲省委秘书长)亦证实:“刘、孟抵达警察局后,外界输送物资便利,前往探望亦无阻碍”,且“刘、孟并未被当作政治犯对待”,“因此,省委当时保持了冷静的态度”;“刘、孟在警察局集中精力应对日常案件,并未听闻其政治立场有所改变”。

(2)刘少奇同志被捕,并未导致党组织遭受破坏,亦未牵连其他同志被逮捕或遇害。

根据满洲省委于1929年9月19日向中央提交的汇报,指出:“尽管刘、孟二人被捕事件对工作造成了重大打击,但在同志们的思想倾向上,并未引起显著波动。”

王鹤寿、杨一辰、何松亭等同志(当时均身处满洲党的、团省委及其下属组织中,对实际情况有着深刻的了解)亦证实,自刘、孟二人被捕以来,他们所掌握的党、团领导机关及负责同志的住所,以及他们所知晓的若干学校和工厂的支部,均未遭受破坏,且无一同志因此遭受牵连而被捕。

王鹤寿、赵毅敏等同志业已证实,在张作霖、张学良掌管东北的时期,除韩渊波同志因鼓动兵变而被捕遇害外,直至九一八事变爆发,东北地区并未有其他同志遭受杀害。这一历史真相,亦为当时在东北工作的同志们所普遍认知。

原审查报告声称刘少奇同志被捕后,众多共产党员惨遭杀害,此言纯属无中生有,纯属捏造。

(3)该审查报告涉嫌将一九三零年四月满洲省委遭受的大破坏事件归咎于刘少奇同志“提供情报”,此种做法显然是对历史的恶意曲解。

依据党的历史档案(参见一九三〇年九月十八日中共满洲总行委发布的第十二号《通知》)、敌伪档案(例如一九三四年日本大阪对支经济联盟编纂的《苏联和满洲的共产运动》)、以及《盛京时报》等敌伪报刊(一九三〇年五月一日版)的记载,加之当时在满洲党、团省委任职的赵毅敏、杨一辰、王鹤寿等同志的一致证词,此次大规模破坏事件导致三十余名党、团省委领导及党员被捕,实因杜兰亭(当时在团省委工作)于四月十二日被捕后叛变,向敌方透露了团省委机关的所在地(当时负责同志正于该地开会,众多同志因此被捕)。

当时,刘少奇同志已赴满洲之外,转赴上海履职,此事与他并无关联。

(4)刘少奇同志在被捕半个多月后,尽管统治阶级未能搜集到任何确凿证据,却仍被取保释放。

孟用潜同志在一九六七年六月五日的“补充材料”中提到:“我遭受的判决是‘煽动工潮,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取保释放’;而刘少奇同志同样被裁定‘不予起诉,取保释放’。”杨一辰同志在1967年6月17日及1979年4月24日分别作出证明,当时对刘少奇同志的判决是“检察终止,不起诉处分,取保释放”。

此外,饶漱石(时任满洲团省委书记)以及王广恩(曾任奉天纱厂协理)等人士,亦提供了类似的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刘少奇同志于1929年在沈阳的奉天纱厂遭到拘捕,然而他并未泄露自己的政治身份,也未对党的组织及其事业造成损害。在被关押半个多月后,由于案情不严重,证据不足,他被取保释放,并得以继续从事党的领导工作。关于他投敌叛变的说法,根本毫无根据。

专案组仅凭逼供信所编造的材料,便草率地判定刘少奇同志“投敌叛变”,进而凭空杜撰称:“刘少奇积极向张学良泄露情报,导致满洲省委及其下属的地下党组织遭受严重破坏,众多党员被捕或遇害”,“此外,他还遵照帝国主义、国民党和张学良的意旨,借中东路事件之机,协同进行反苏反共的‘大叛卖’活动”。这些所谓的“罪名”纯属无稽之谈。

(四)“其他反革命罪行”问题

在上述三个问题之外,原审查报告还罗列了刘少奇同志所犯的七项“反革命罪行”。然而,经过重新审查,这些所谓的“罪行”均未得到证实。

(1)关于指使薄一波、刘澜涛、安子文等六十一人“向国民党投降、背叛共产党”的说法,中共中央已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通过中发75号文件予以明确驳斥。

(2)1936年,涉嫌与蒋介石、陈立夫等人勾结,密谋对红军进行剿灭,并意图废除红色政权的行为。

刘少奇同志,作为党中央的特派代表,于1936年初派遣代表与南京国民党方面进行联合抗日的谈判,此举严格遵循了党中央的统一安排。党中央对谈判的进程与最终结果有着全面的了解。这绝非与蒋介石、陈立夫等人的秘密勾结。

(3)关于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相勾结的指控。

在抗日战争的硝烟弥漫之际,新四军的领导同志紧遵党中央“积极拓展对敌伪政权高层分子的联络工作”的决策部署,特派军部的工作人员冯少白同志,借助亲属关系之便,四次潜入敌占区域,巧妙开展分化与瓦解敌人的行动。

冯于一九四一年初次踏入敌占区,肩负陈毅同志交付的重任之际,他先行向刘少奇同志请示了意见。然而,自一九四二年起,冯再度踏入敌区时,刘少奇同志已告别新四军,启程返回延安。

原审查报告将依据党中央指示开展的工作描述为刘少奇同志“指派投敌叛变者冯少白充当代表,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相互勾结,向日军投降”,明显是对事实的蓄意歪曲,混淆视听。

自一九七八年十一月起,原中央专案组对冯少白同志进行了彻底复查,并予以平反昭雪,推翻了先前对其错误指控其为“投敌叛变分子”的不实结论。

(4)“和平民主”阶段。

自1945年8月抗日战争的胜利,至1946年1月国共两党签署停战协议的短短数月间,党中央和毛主席在一系列文件、指令及社论中,明确指出国内形势正步入“和平发展的新纪元”、“和平建国的新阶段”、“和平民主的新时期”以及“和平改革与和平建设的新阶段”。

刘少奇同志于1946年一月底亲自主持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中,以及在同年二月一日向延安干部会议发表的《时局问题报告》中,他所提出的“和平民主建国的新阶段”以及“和平民主的新阶段”,其表述与党中央、毛主席的指导方针保持高度一致。

随后,国民党违背了停战协议,随着事态的演变,刘少奇同志亦与党中央同步,调整了对先前预估的看法。

在一九四六年的七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举办的一次小型会议上,秉持自我批评的态度,代表党中央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深刻总结,汲取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原本,此类问题在历史长河中早已得到妥善解决,然而,原审查报告却将其重新提起,并将其作为刘少奇同志个人罪名的一部分,这显然是有意为之的陷害。

(5)针对孟用潜与司徒雷登之间“勾结”之疑。

在原专案组将孟用潜同志误判为“极重要的美国特务”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所获得的所谓“供词”均系通过严酷的逼供手段伪造而成。中央相关部门已出具证明,证实其中并无任何事实依据。

(6)“与美特王光美结合”的指控,纯属无端的指责。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重新审查,确认了1979年3月对王光美同志历史问题的最终结论:王光美同志的政治背景纯洁,无可置疑。

(7)委派王光琦赴香港,负责向美国方面提供情报的工作。

1953年,香港某特情机构提供虚假情报,声称:王光琦同志是美中央情报局在香港的特工,在大陆担任重要的情报搜集角色。经公安部立案彻查,直至1956年9月1日,终于查明该情报实为蒋介石反间谍策略的一部分,遂决定解除对王光琦同志的误会。

专案组毫无依据,便无视公安部早已撤销案件的事实,仍旧依据陈旧的虚假情报对王光琦同志作出定罪,声称王光琦同志是刘少奇同志派遣的,这完全是一场政治上的陷害。

(五)“走资本主义道路”问题

原审查报告指出,刘少奇同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被指控犯有“坚持资本主义道路,秉持资产阶级反动路线”,“暗中图谋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损害全球革命事业”等所谓“罪行”,并宣称其已成为“党内反革命修正主义团伙的元首,资本主义复辟势力的主要代言人”。这种说法对历史进行了严重的扭曲。

经过实践的检验,自建国以来十七年间,我党始终坚守社会主义道路,坚决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坚定支持党的领导地位,以及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刘少奇同志作为党的核心领导成员之一,始终积极参与党中央的领导事务,亦始终秉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对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事业做出了卓越贡献。

在这段时间里,尽管我们在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难免犯下了一些错误,刘少奇同志也不例外。然而,这些错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得到了纠正。根本不存在一条以刘少奇同志为标志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不存在一个以刘少奇同志为中心的“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不存在一个以刘少奇同志为首的“资产阶级司令部”,也不存在一批将刘少奇同志视为“首要”的“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在文化大革命初期阶段,我们党曾采取将工作组派驻至特定单位以引导运动的策略,此乃长期以来解决基层问题的惯常方法。在此过程中,并无一条由刘少奇同志亲自制订并推广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

在参与国际交往活动中,刘少奇同志始终坚守党的对外政策指导原则,恪守党的对外路线。所谓“诬陷破坏各国革命运动”的说法,实则不过是捏造的“罪名”。

依据上述复核结果,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判定,原审查报告中对刘少奇同志所加的“叛徒、内奸、工贼”三大罪名,以及附加的其他各项指控,均系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人预谋的恶意诬陷。据此,八届十二中全会作出的“将刘少奇同志永远开除出党,并撤销其党内外所有职务”的决议,实属错误决策。

刘少奇同志,一位杰出的马克思主义者,将一生的追求奉献给了共产主义事业,是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楷模。数十载风雨历程中,他身为党和国家杰出的领导人之一,为我党的建设、我国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始终怀抱着无比的忠诚,将全部精力投入到我国的无产阶级革命与建设事业中。

(一)对中发〔68〕152号文件(即八届十二中全会公报)中加诸刘少奇同志的不实罪名及其处理决定予以废除,并同步废止中发〔68〕155号文件(即原审查报告)。此举旨在恢复刘少奇同志作为杰出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以及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的崇高名誉。

(二)适时之际,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协商,为已故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同志举办追悼仪式。

(三)针对过去因刘少奇同志问题而遭受牵连的个人与事件,相关部门应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彻底复查与明确辨析。对于所有认定无误的冤假错案,应无条件予以平反昭雪。

(四)该中央决议及其附件,已下发给各基层党支部,并将遵循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层层传达至每一位党员同志及全国广大人民群众,旨在消除过往对刘少奇同志错误处理所遗留的影响。